【以案釋法】網民在微信群實施網絡暴力被行政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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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時間:2024/10/22 15:50:25
“良言一句三冬暖,惡語傷人六月寒”。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都享有的基本權利,但言論自由不是萬能的保護傘,網絡絕非法外之地,文明上網,維護網絡安全,共建和諧清朗的網絡環境是我們每一個人的責任。
近日,任城區公安分局接到報警魯某稱她被別人在網絡上辱罵。經查,因感情糾紛,魯某前夫張某在微信群內公然辱罵魯某,嚴重侵害魯某合法權益,擾亂社會公共秩序,造成不良社會影響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第(二)項之規定,任城區公安分局依法給予張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處罰。
法律鏈接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,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伍佰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重的,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伍佰元以下罰款:
(一)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;
(二)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;
(三)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,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;
(四)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、侮辱、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;
(五)多次發送淫穢、侮辱、恐嚇或者其他信息,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;
(六)偷窺、偷拍、竊聽、散布他人隱私的。
任城公安提醒:
網絡是個虛擬的空間,但并不是法外之地,網民可以在網絡張揚個性、宣泄情緒、表達意見建議,但是,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,必須尊重事實,對自己的言行負責,要遵守相關法律規定,堅守法律和道德底線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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